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保证校外教学点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2〕1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设置的所有校外教学点。
第三条 教学点是指为满足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教学点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
第四条 教学点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履行设点协议,配合学校组织好教学活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教学点行使管理职责。
第二章 教学点的设置
第六条 学校和设点单位根据本办法平等协商设立校外教学点。
第七条 设置依据:
(一)按照教育部、湖南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布局校外教学点;
(二)设点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具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满3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三)校外教学点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点条件;
(四)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立在县级以上城市;
(五)不允许教学点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他人办学。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设专业:
(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要在学校经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
(二)新获得教育部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十条 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可行性报告,包含申请设点单位的概况、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填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二)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由继续教育学院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继续教育学院将拟设置校外教学点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经学院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设点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 教学点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二)按照学校统一印制的招生简章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三)协助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配合开展有关教学活动、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网上学习的检查与督导;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和其它办学条件,做好线下面授与辅导工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八)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
(九)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保证办学基本投入,严禁私设名目乱收费;
(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检查、专项调研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二条 教学点负责人可由设点单位法人兼任,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管理人员为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教学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学校相关业务培训,其配备与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 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教学点优先安排本点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教师授课,如部分科目教师聘任有困难,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教学点推荐的辅导教师由学校审核聘任后,方可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不断提高其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学校或设点单位有权及时更换。
第五章 检查评估及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每年定期对各设点单位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教学点能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内容及各项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师资队伍配备合理,考核确定为合格。
第十九条 教学点有下列情形的,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或撤销教学点的备案资格:
(一)未经学校授权自行开展招生宣传,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
(二)私自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三)不履行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违规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四)招生规模达不到一定人数要求,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五)存在其它违规办学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或未尽事宜的,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