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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4-17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的招生政策,执行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立足建筑行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对接学校高职优势专业,招收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教育社会人员。

第三条 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归口管理和具体实施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宣传统战部对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进行审查,计划财务处依据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公示学费标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联合各教学系部研究确定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专业,并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校党委会审批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二)拟定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录取标准等年度招生方案,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发布招生简章,落实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四)全过程监管校外教学点招生行为。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执行与学校的合作协议、各教学系部根据学校二级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组织生源,协助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学生报名、入学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类型和招生对象

第八条 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类型分为函授教育和自考教育,涵盖本校高升专(函授)以及武汉理工大学/天津城建大学专升本(函授)、长沙理工大学专升本(自考)。

第九条 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不同招生类型的招生对象如下:

(一)本校高升专(函授):年满17周岁,高中或同等学历,具有本省户籍或社保的在职人员、社会其他人员。

(二)武汉理工大学/天津城建大学专升本(函授):年满17周岁,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本省户籍或社保的在职人员、社会其他人员。

(三)长沙理工大学专升本(自考):具有专科学籍或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本省户籍或社保的本校学生和少量社会其他人员。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本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专业范围内,突出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兼顾地区经济发展需要,设置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湖南省、高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成人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以及近年学校成人高考、自学考试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和各校外教学点、各教学系部的申报计划,确定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历继续教育中函授教育每年开展一次招生录取,自考教育每年分春、秋两季共注册两次。学校依据校外教学点办学情况和属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评估结果,确定校外教学点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发放招生简章等宣传资料,与校外教学点、各教学系部签署《诚信招生承诺书》,规范校外教学点、各教学系部的招生行为。严禁校外教学点、各教学系部及本校教职员工与其他社会招生中介、个人开展招生合作。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成人高考招生政策和自学考试注册规定。函授教育依据当年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依成人高考成绩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自考教育依据当年新生注册规定,指导各教学系部和学生按专业进行注册,并提交高校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报名或录取后,应缴学费(含代收费)只能通过录取学校官方平台、官方账户转账或“湖南非税”微信公众号缴纳。校外教学点、各教学系部和本校教职员工不得代收代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非本校教职工进行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以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或武汉理工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在我校设立的校外教学点,长沙理工大学在我校设立的自考助学点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收取学费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招生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或未尽事宜的,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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