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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4-17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结合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的高起专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须本人在规定日期内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他材料到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指定的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或所属校外教学点请假,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假期不得超过 2 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核查,核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信息等其他相关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程序、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国家相关规定;

(二)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核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报到等手续。未如期缴纳学费或逾期2周不报到的,作退学处理(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学习年限。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现行学历继续教育高起专学生学制2.5年(如有调整以教育部最新规范为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逾期将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校外教学点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转学申请: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二)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八条 转学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转出的。本人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提供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等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学籍干事核查、部门负责人、院长复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可以转出。跨省转学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申请转入的。经转出学校同意后,学生向拟转入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学籍干事核查、部门负责人、院长复核,再经由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签署接收函,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湖南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一般在第二学期初申请(第四学期起不再办理)。学校将按规定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将转学名单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转出学生的转学申请一经批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适应工作需要,更能发挥其专长和兴趣的;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专业发生合并、撤消等,需要调整到其他专业就读的;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

(二)正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生活居住地搬迁,不在原地工作、生活的,可提出转校外教学点申请。

第十二条 转专业、转校外教学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相关材料(转校外教学点须转入(出)校外教学点均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学籍干事核查、部门负责人复核,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出休学申请: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的;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因病重或其他原因可连续休学,但须办理连续休学手续,累计休学年限不能超过 2 年。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学籍干事核查、部门负责人复核,报院长审批。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方能继续学习。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 (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 )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退学或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或取消学籍:

(一)不按时办理注册、缴费手续的(不可抗力除外);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因病因伤不能坚持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或取消学籍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退学或取消学籍,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学籍干事核查、部门负责人复核,报院长审批同意,再经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属校外教学点告知学生本人。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同步公示10天,公示期满也视为告知到位。

第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缴齐学费,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毕业设计、实践性环节,成绩和其他鉴定合格,学历图像采集合格,且未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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